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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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应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市级单位于1996年6月底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补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报批手续。

六、各单位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