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若干问题调研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单位:
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一些与劳务派遣相关的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进一步规范。根据市人社局要求,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的专题调研,调研提纲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二、调研内容
1、在贯彻执行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哪些规定难以把握,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过程中,遇到哪些实际问题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三、具体要求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把劳务派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21日前上报。
附件:调研提纲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调研答卷
1、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大小单位、备案与否)
答。问题的核心是实际需求与刚性比例多数不对称,典型的用工单位本身编制数与任务量不对称,而且,有些任务本来就不属于核定职能范围,必须使用大量三性人员,短期内调整确有困难,同时还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况。另外,用工主体人数规模统计口径还比较模糊,人头基数中广义口径(包括所有取酬人员和派遣人员)与严格口径(仅含定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之间有不小差距。另外,对单位规模较小的,10%可能1个人都不足,那么,他们的三性人员需求就很难利用派遣服务解决。
2、关于到期未降低比例的执法监督问题(时点数还是平均数)
答。恐怕简单强调比例无论时点数还是平均数无非是处罚程度大小,应当有合理豁免的空间,特别是某些确实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超比例情况,能否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妥善处置,同时免除一部分达标可能导致的法规或经济负担,更人性化执法。
3、关于合理确定辅助性岗位问题
答。就我们常年服务的经验,用工单位一般把非主营业务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各级人、财、物、市场等行政及经营管理岗位之外的都视为临时可替代岗位,也就是所谓辅助性岗位。比如学校、幼儿园等除专任教师、必须的管理骨干外,其它后勤保障、门卫勤杂、文员出纳等都作为辅助性岗位。
4、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问题、派遣期限问题(无工作的最低工资)
答。两年劳动合同期作为低限且没有试用期,特别是低于两年派遣期,待派遣器件公司须支付最低工资,但社保和公积金又不能及时变更,其它政府和地方规费一文不少,给派遣单位造成很大困难,实际上用工单位很多情况下是自己掌握选派人员决定权的,现在情况是派遣单位不得不把与人员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反转移到用工单位,或者设法规避责任,其结果就是背离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核心价值或者间接损害了员工利益,也不利于派遣市场的有序发展。
5、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岗位(管理)和工种(特殊工种)界定问题(涉及退休年龄)
答。这个实务操作中,甄别权在地方社保部门,退休审核时似乎主要看档案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但是,对派遣人员来讲,客观上有很大不确定性,一般公司除了与用工方协调外,负责任的还会就现行政策规则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尽量满足员工需求。建议主管部门应将退休审核的规则公示,便于公司规范操作。
6、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医疗期、工伤和职业病救济问题
答。这是一个派遣业界核心难点,劳动关系主体与工作岗位责任主体不一致,在确定医疗期、工伤责任和职业病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交叉界定困难,法律上规定的也不严谨,往往是多方扯皮推诿的根源,目前可行的办法还是多方协商处理,当然派遣公司需要做的工作更多。
7、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女工的三期问题
答。这个目前都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事先通过合同约定,我公司前提是保证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8、关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问题
答。现实情况是,只能保证用工单位同体制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体制间或派遣单位同体制同工同酬全世界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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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2、关于增加劳务派遣经营项目的许可问题
答。强烈呼吁建立类似负面清单机制,只要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就应该由企业和市场决定行为方式和位置关系,政府把必需监管的管好,其它的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创新发展。
最后希望。国家已决心广泛开放服务性产业。作为生产服务业中最重要的门类之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其发展长期遇到限制,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很幼稚且相当不专业。一旦国内市场保护放开,自我生存将遇到巨大挑战,很可能是毁灭性的。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培育扶持和指导力度,使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能快速成长起来,主动创新以提供更多服务产品并且尽可能覆盖所有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条件的话还应把先进的管理及优秀产品辐射到周边市场,打造本地龙头企业,形成行业优势,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