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编制实施决策议事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协调、审议、审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建立、编制、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是市委(标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下同)市政府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包括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办公室附设专家顾问小组。

第五条全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六条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七条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发改、教育、工信、司法、财政、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八条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规自、环境、建委、城管、交通、文旅、人防、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加;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九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十条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自然资源、建筑、交通、市政、环保、社会、经济、地理、法律、历史、农业、人文、艺术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审议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

(二)审议x市重大国土空间规划事项和重大建设事项

(三)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四)审议全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费和市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五)审议全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x市国土空间重要规划事项和重要建设事项

(二)审议城市重点功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草案、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重点工程规划设计草案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

(四)审议土地出让收储计划

(五)审议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主任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相关内容、一般性专项规划、特殊区域村庄规划等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其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专题报告、修改方案,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三)审议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综合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及人防等专项规划及其评估、研究的草案,以及项目选址、评估、研究的草案

(四)审议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规定等

(五)审议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设计、重要景观地段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公共艺术设计、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设计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城市紫线等保护规划、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规定等;审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审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相关设计方案、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等

(三)审议城市设计、公共艺术、建筑设计方面专项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标准规定等;审议x世界雕塑大会、国际雕塑作品邀请展等各类雕塑展会工作方案及雕塑方案;审议公共艺术规划建设方案和公共艺术作品收藏方案等

(四)审议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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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市规委会全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完善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