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乡财政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各类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乡财政结余,是指乡财政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根据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和非专项结余,非专项结余分为区统管结存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提高效益。通过“有收有控”的管理,督促部门节约项目执行成本,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增强资金的规模效应。
(四)便于操作。分类制定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的审批和到位速度,确保合理、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部门业务的用款需要。
第六条专项结余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应列收入的计入收入,应列支出的计入支出,年终要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它资金支出。行政单位及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收入情况,先安排部门其它收入,再用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财政拨款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单位预算外收入或其它收入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分别于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将单位季度决算汇审情况及结存资金动用、调整结果报区政府。各单位如有瞒报、截留、挪用收入、以收坐支、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并使用各项基金,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动用区统管结存资金的行为,将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全区通报,并按违纪金额调减单位当年预算,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