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和工资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当年招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和工资清单,到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到户口所在地镇(管理区)申报就业并通过劳动事务代理,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我市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额的50%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户口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核准材料,将申报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人员类别、经济收入状况等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就管中心审核确认。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管理系统。

四、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人员,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享受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限满后可以延长一年。

1.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自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到市职培中心办理申报手续,送市就管中心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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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对单位和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