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

(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

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招用条件: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五)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六)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七)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八)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凭《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识别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四、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五、享受期限

2009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009年4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京劳社就发[2009]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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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的请示》样本

6、《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

7、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