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永委办。2011。107号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184号)和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市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明委办。2011。
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全市事业单位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依法依规,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坚持精简、优化、效能,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市各群众团体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未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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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也要列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1)未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
(2)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3)经批准但两年以上未组建运行或两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
(4)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
(5)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有关文件规定应当撤销的;
(6)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1)机构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
(2)同一部门所属职责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3)虽隶属不同部门,但业务相同或相近、职责交叉、设置不合理、能归并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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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其他应当整合情形的。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转企改制:(1)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文件要求转企改制的;
(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4)存在其他应当转企改制情形的。
(二)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规范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如院、校、馆、所、室、台、站、团、队、园、中心等),同时体现地域名称、行业属性,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中国”、“中华”、“国家”、“福建省”、“福建”“三明市”、“三明”等名称,若确需冠以这些名称,应报市委编办审核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一般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根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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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主要为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其职责任务主要是承担有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合并、调整、转移、取消,并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下文确定。
3、机构规格。在省、三明市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之前,已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的机构规格可暂保留不变;没有确定机构规格的,原则上维持现状;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要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职责任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已明确要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再确定机构规格。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市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
4、人员编制。清理规范期间,事业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应在本系统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要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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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人员编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核定。对因工作任务减少而出现编制数偏多或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收回部分人员编制。
5、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70%,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30%(其中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50%,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50%(其中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50%,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50%。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90%,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
6、经费渠道。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分为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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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所有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3种方式规范经费渠道。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规模、工作任务构成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人员编制5名以下(含5名)的配领导职数1名;人员编制6~10名的配领导职数1~2名;人员编制11~50名的配领导职数2~3名;人员编制50名以上的配领导职数3~4名。一般不单独核定党委(总支、支部)领导职数。现有事业单位因整合或因未核定过领导职数而出现实配领导数超过上述标准的,允许在过渡期内保留相关领导人员的待遇,并逐步调整到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
(三)对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清理规范
未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清理规范。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予以保留:(1)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资质认可资格或执业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2)以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公益活动为主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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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宜由社会承担的服务组织。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整合:
(1)同一主管部门所属通过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与通过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应对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合并;
(2)同一主管部门所属通过登记设立的2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应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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