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相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同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办公室,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原则上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保险金,投保人应当连同其他政策补偿金一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按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分类缴费。一类(低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40元;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80元;三类(高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300元。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2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3年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年一类行业35元、二类行业75元、三类行业295元;连续3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4年及其以后年份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年一类行业30元、二类行业70元、三类行业290元。一旦发生工亡事故,当年的缴费标准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补齐。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全额缴纳。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详细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第八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在一次性缴清补充工伤保险费后,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自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因故未在12月底以前缴纳的,应及时补缴,缴费标准不变。
第九条首次或再次非整年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保险期间自缴费次日零时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止。保险费按参保月数×年度保费标准/12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金额按参保月数×年度保险金额/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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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