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与《XX土家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相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同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办公室,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原则上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保险金,投保人应当连同其他政策补偿金一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按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分类缴费。一类(低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40元;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80元;三类(高风险)行业为每人每年300元。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2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3年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年一类行业35元、二类行业75元、三类行业295元;连续3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4年及其以后年份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年一类行业30元、二类行业70元、三类行业290元。一旦发生工亡事故,当年的缴费标准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补齐。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全额缴纳。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详细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第八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在一次性缴清补充工伤保险费后,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自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因故未在12月底以前缴纳的,应及时补缴,缴费标准不变。

第九条首次或再次非整年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保险期间自缴费次日零时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止。保险费按参保月数×年度保费标准/12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金额按参保月数×年度保险金额/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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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