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讲稿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相关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评估级别核定和确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由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b45/t382-2006)确定,并由评估单位对评估级别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一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规定,一级、二级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说明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备案

(一)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估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市地质环境管理(含矿山土地复垦)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评估报告备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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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评估报告光盘。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符合规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备案材料退回评估编制单位。

(三)备案后,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审定稿)及经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