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建国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特点是国家出资、单位管理。其弊端主要有:

一、覆盖面过于狭窄,主要局限于国有单位;

二、保障层次单一,国家和用人单位大包大揽,职工不出资,缺乏自我保障意识;

三、企业办社会,分散企业精力,经营亏损时职工权益难以保障;

四、保障项目不全,如否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没有失业保险,国有企业进人容易减人困难,形成大量冗员等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真正有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环节之一,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体系建设的新时期。

这里先简要回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养老保险:

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1986年我国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帐结合的规模、结构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明确界定。

医疗保险: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个人分担机制,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定额包干的办法,随后引入社会统筹机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和企业破产制的推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调整待遇标准和增加救济的内容。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的公布施行

xx年10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xx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对其实施细则也作了具体规定。

退休双轨制及社会保险主体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中,还有一些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我们前面所讲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职工,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享受着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优待:他们无需缴费,却可以领取远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这是中国养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个地方。

在各个社会保险主体中,政府无疑起到了主导作用,但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种程度上仍在“一手包办”。但是在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关政策执行落实的,却是各企业。企业是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第二篇: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09经本一班8160209030谭明华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涉及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主要表现为:初步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确立了以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制度为骨干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力求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尽管,对这个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看法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其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1。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然而由于条块分割、城乡分离、政策不统

一、覆盖范围较小等原因,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职业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为了消除这一弊端,必须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履盖范围,为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用工形式的城乡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保险制度,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避免在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上五花八门,各行其是,重新人为设置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2。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消除多头管理的需要。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主要表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掣肘。长期以来,由于各有关部门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及局部利益的驱动,认识很不一致,难以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协调。在政策指导上,各订各的办法,各守各的框框,难于统一政策;在资金管理上,各守各的条块壁垒,资金过于分散,不能融通调剂,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差;在改革步伐上,有些改革指施由于长时间的争论迟迟出不了台,出台的也缺少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划目标。这表明,多头管理的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改革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把各类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统一管理起来,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率先建立起政策统

一、险种协调、基金统筹运作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政策统一,就是要在社会保险的目标、水平、覆盖面、基金征集及运作、保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

规律,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基险费发放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做到由同一机构制订、发布政策,监督完善政策;基本险种协调,就是要在建立不同险种的同时,做好各险种规划、政策、管理和运作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防止不同险种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基金统筹运作,就是要在尽可能宽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运作保险基金,做到增进保值增值,调剂丰欠余缺,实现风险互补。

三、如何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实行退休制度。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目前,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两类养老待遇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统

一、管理相互衔接、待遇略有差距的要求;三是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经办规程,积极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四是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机构移交工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第二,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组成。下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点:一是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优化管理服务流程。研究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结算办法,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二是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为城镇没有就业单位的居民,包括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建立这项制度,重点保障这部分人群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需求。2007年下半年,国家已在79个城市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试点城市要达到全国城市总数的50%以上。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到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减轻个人负担

第三,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门颁布了生育保险方面的行政规章,标志着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加强失业预防和失业调控。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加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力度,积极探索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二是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坚持已经达成共识的方向和目标,又要大胆探索新的路子和办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在许多方面已经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制度建设方向和目标。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稳定的特殊要求。社会保障是保障稳定的,如果保障制度本身不稳定,任何好的制度设计都不会成功。二是改革一定要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不能指望在短时间内求

得一个完善的制度设计,更不能指望在短时间内社会成员之间能达到充分的共识.

在今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完善,保险业获得更加蓬勃的发展。参考文献:(1)建立新型社会保险体制的原则及对策/光明日报/2006-4-8

(2)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2010-3-9

(3)如何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来源:国研室/2008年03月19日

(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朱逸/2010年07期

(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方向和任务/新华日报/2005-6-2

第三篇: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思考目录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及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轨迹„„„„„„„1

(一)社会保险法规的初创和调整阶段„„„„„„„„„„„„„„„„„1

(二)社会保险法制遭到破坏阶段„„„„„„„„„„„„„„„„„„„2

(三)社会保险法恢复和重建阶段„„„„„„„„„„„„„„„„„„„2

(四)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建设和发展阶段„„„„„„„„„„„„„„„„2

二、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特点„„„„„„„„„„„„„„„„„„„„„„3

(一)形势复杂„„„„„„„„„„„„„„„„„„„„„„„„„„„3

(二)改革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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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颠覆„„„„„„„„„„„„„„„„„„„„„„„„„„„3

三、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成就„„„„„„„„„„„„„„„„„„„3

(一)在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上达成了共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明确„„3

(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已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4

(三)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4

(四)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开始提速„„„„„„5

四、当前社会保险立法的建议„„„„„„„„„„„„„„„„„„„„„5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宏观构想„„„„„„„„„„„„„„„„„„„„5

(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微观运行„„„„„„„„„„„„„„„„„„„„6结论„„„„„„„„„„„„„„„„„„„„„„„„„„„„„„8参考文献„„„„„„„„„„„„„„„„„„„„„„„„„„„„„„9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姓名:何永洪学号:1044101200076

摘要。中国社会保险法经历了初创与调整、破坏、重建、全面建设和发展等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研究更逐渐受到重视,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简要叙述,进而分析和论证我国劳动保险的立法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险;立法体系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先立法后实施办法是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相当完善。它对于促进欧洲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虽然这个条例,从现在的法律角度来看,可以视为城市人的专利,但在当时还是很先进的。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制度组成;社会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包括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个项目。

一、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轨迹

总体上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社会保险法规的初创和调整阶段(1949—1965)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建立具有“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特点的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后,城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职工的伤残待遇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并开始由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1在这个时期,中国还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诸如在农村普遍推行1彭宅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促进就业:历程与问题[j].《中国劳动》,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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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制度,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和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提供吃、穿、医、住、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社会保险法制遭到破坏阶段(1966—1976)1966年开始到1976年为止,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多数社会保险法规被废止,社会保险机构被撤消,社会保险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职工的退休也大部分中止,数百万职工无法按时退休。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劳动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和互济性功能,演化为企业保障,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遭受重创,社会保险事业出现停滞和倒退。

(三)社会保险法恢复和重建阶段(1977—1989)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实行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告一段落。在这个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是较为全面的。21993年,中国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进一步推行“五保”制度。

(四)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建设和发展阶段(1990-)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改革有了新的重大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已经制定,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社会保险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部分地区还把流动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也纳入进来。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综合试点。

回顾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多年所走过的历程,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依靠国家与单位的保险观念转变为接受责任分担

2、单位化的劳动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向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转型

2余卫明.社会保险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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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较好地化解了我国经济改革中的风险,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与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部分地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

这些成就的取得非常不易,因为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对一套已经成熟并为亿万国民享有的劳动保险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变革。

二、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特点

(一)形势复杂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着复杂的经济社会转型,在整个经济体制有大的变革,社会有大的转型期进行的改革,这跟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通常是在经济社会相对定型、持速发展进程中进行的。

(二)改革迅速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都是立法先行,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大法律的覆盖范围。但是我国走的是渐进的改革道路,它取决于整个改革的渐进道路,采用的是一个改革方案在局部地区先试点,然后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再在更大范围使用,接着才逐渐扩大覆盖面的方式。

(三)全面颠覆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改革首先要考虑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否则就会遇到重大的阻碍和风险,甚至会衍生重大的社会危机与政治危机。而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是全面而深刻的,不仅要把这个制度由单一的责任制变成多方的责任共担,把它由封闭的变成开放的,由单位化的变成社会化的,由单一层次的转化为多层次的,还对制度的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就是养老保险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到现在的统帐结合模式。

三、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成就

(一)在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上达成了共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明确

1986年,我国国家的法律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看成是并列的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自此,社会保障的理论和相关的制度设计都基本上明确了社会保险是与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相并列的概念,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和基础3。1994年(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3马丁·屈尔、汪析译.中国向德国学社保经验[j].人民网,20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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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这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保险涵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具体项目。社会保险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及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共识为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奠定了制度架构的基础。

(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已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构成的社会保险法制体系。社会保险法制在相当程度上指引和规范了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指南。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试点,中国特色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开始形成,初步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共济的保险体制。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改变了过去国家包揽的状况,实行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并在主要项目上实行了社会统筹。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完全依附国家、单位转向责任共担,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艰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4社会保险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国家立法的宝贵资源,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三)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了两个重要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保险立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昭示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从以往的党和政府的决定、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把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人权人宪,使得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根基得以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原则依据以及宪法规范依据。

4华生.《劳动合同法》被严重误读的背后[j].《中国证券报》,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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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开始提速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一直被认为是劳动法的一部分,而劳动法尽管历史悠久,但在我国却是一个长期不被重视的、遭受“冷遇”的法律部门,至于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社会法更是不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作为与经济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社会权利也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于是社会法应运而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增多而逐渐受到重视。52001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包括社会法在内的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自此,社会法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承载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功能,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保障学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曾经搁置多年的《社会保险法》,又被提到立法议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社会保险立法开始走上快车道。

四、当前社会保险立法的建议

我国在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好立法的原则、方向和思路,又要从微观上处理好立法的覆盖面、管理监督和衔接配套等具体问题。这样,社会保险立法才能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宏观构想

1.注重经济体制的过渡性与立法的超前性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很多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带有浓厚的国家保险和企业保险的特征,现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就要打破传统的格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多方共担”的社会化保险体制。6但我国现行立法表现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现象,我们认为这样会打击进行科学立法的热情和对立法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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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规范了职工工伤、生育的申报、审定、鉴定、待遇支付等一系列环节和手续,保证了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县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07家,参统职工14049人。

三是及时足额发放了离退休养老金。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本着“就近、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在全县设立了49个养老金发放点,为每人办理一个存折,离退休人员可以随时凭折领取。2002年,共发放离退休养老金2516万元,发放工伤保险金83万元,发放生育保险金38万元。

四是退管服务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照国务院“一外三化”的要求,积极筹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管理服务社会化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