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的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同时,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等上级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劳务用工坚持基层单位选择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劳务定义

一、公司使用的劳务包括劳务队伍(公司)和临时性用工的使用,劳务的使用形式主要有零散和成建制的使用

二、劳务队伍(公司)是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使用的劳务人员和具备法人资质的成建制分包队伍到公司参加施工生产的全部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不再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成建制分包队伍的,公司与成建制分包队伍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必与劳务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时性用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以下简称为临时工)

第二章劳务使用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长:副组长:

员:

劳务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参加,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领导组成员分工情况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订劳务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2、负责对下属单位劳务管理组织的建立、管理细则的制订、规章制度建设及岗位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对劳务用工的培训、延伸监控及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4、负责组织对劳务用工管理的检查、指导、评比,通报或奖惩;

5、负责公司总体劳务用工的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在公司范围内的劳务用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劳务队伍建设办法的制定及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程科技部

1、负责制订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的制定、起草;

2、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

(三)工程经济部

1、负责制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并制定《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2、负责对劳务合同管理情况及验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安质环保部

1、负责对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指导检查;

2、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和重大伤亡事故

(五)机械物资部

1、负责对劳务队伍中机械、物资管理及机械租赁等方面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

(六)财务审计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费用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七)综合部

负责劳务用工管理中有关合法性检查、监督及法律事务的处理。

(八)纪委:

负责对劳务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九)工会。负责指导劳务中建会、入会、工会活动、“三工”建设和劳务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施工生产中,应尽可能依靠公司现有员工力量完成生产任务。当公司内部劳动力有缺口时,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内部先行调剂。确需使用劳务时,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和劳务合作关系,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专业配套、长期合作”的原则,在劳务基地招用劳务工。

第七条当所承担的施工生产任务需要分包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证照、资质、合法的劳务队伍(公司),选用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商业机密,对施工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难度大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如劳动力确实不足,在公司范围内调剂不了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对外发包。

第九条应坚持成建制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零散性使用临时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雇用技术水平高、身体素质好的劳务人员,并编入生产班组,纳入员工管理范围。

第十条各单位有劳务人员使用需求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劳务用工计划,明确岗位、数量、使用期限和要求等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或劳务使用单位要对使用劳务队伍(公司)和劳务人员负全责,并确保使用劳务合法。

一、公司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劳务。零散的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由用工单位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招用。公司范围内各单位使用零散的劳务,必须从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务公司聘用。不是劳务公司聘用的劳务,也必须要求其找一个合法的劳务公司挂靠,否则不予聘用。

二、确须直接使用的零散劳务,要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一年左右的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再使用

三、成建制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分包必须在集团公司和公司公布的合格的劳务队伍(含专业劳务承包队伍)或劳务公司中选择,经公开招标后,报公司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目经理部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要及时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用工形式,是指将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依据建设部有关法规、政策,经业主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工序分包下的劳务用工行为在日常管理中比照劳务分包用工形式。

使用程序按照进场-建立名册-培训-上岗-日常使用和管理-退场等流程进行管理,具体是:

(一)按集团公司《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并取得公司发放的准入证;

(二)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及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必须遵循公司制定的《劳务合同》范本。劳务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不得先进场后签合同。

(三)审查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坚决不允许进场

(四)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五)将劳动合同书留存项目部,以备查询

(六)建立健全劳务工花名册,对劳务工进出场时间、自然情况信息等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的一种用工形式。各用工单位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工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由职工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零散派往项目部的劳务人员应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使用程序:

(一)施工项目依据本单位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参照公司发布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施工项目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的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复印备案

(三)项目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纳入到架子队中作业,统一管理,同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情况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性零散用工形式,是指项目部或用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临时招用的经公司同意并授权与之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零散用工形式,各单位应谨慎使用,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使用程序:

(一)项目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性零散用工的,须在用工前向子分公司上报计划,包括专业工种、人员数量、用工期限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工

(二)项目部使用的临时性零散用工,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子分公司授权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项目部应建立所使用的临时性零散用工分台帐,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所有项目部临时性零散用工记录总台帐,并长期保存,以备查

(五)用工结束后由子分公司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临时性零散用工人员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手续

第十五条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的用工形式,是指项目部根据工作的需要,返聘已退休、聘任退养人员的用工形式。必须上报子分公司,经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其退休、退养证明材料无异议并办理批准手续后,由项目部与其签订返聘或聘任协议。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时,应签订《劳务协议》按劳务用工形式管理。

使用程序:

(一)当项目部需要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时,应先向子分公司上报拟返聘人员的退休、聘任退养证明材料

(二)子分公司审查同意后,授权项目部签订返聘、聘任协议

(三)用工结束后由经授权的项目部与返聘退休、聘任退养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各单位应谨慎使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一)非全日制用工只能在服务性工作(如卫生清洁、园林绿化、炊事员)中使用,施工生产岗位不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项目部必须向子分公司上报有关材料,说明使用的岗位、人员信息、工作时间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四章劳务招聘

第十七条公司劳务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招聘劳务人员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甄别、测试程序由各单位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条各项目经理部和劳务使用单位将选择的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属劳务派遣的,由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属直接使用零散劳务的,由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使用人数、用工条件、合同期限、施工生产任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就业准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违约责任及其他。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培训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旨在增强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培训坚持内培与外培、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职前培训。为了使新进入企业的劳务人员在短时间内熟悉企业环境,尽快进入角色,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劳务人员入职培训。该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性质、文化、经营方针、组织构架、规章制度、薪酬福利、行为规范等。

二、在职培训。主要是搞好新老劳务人员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便于公司的施工生产技术传承。

三、业余自学教育。公司鼓励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四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资分配形式

公司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人员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其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资的支付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转帐形式或现金支付给本人;

二、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由所属项目经理部或实际使用单位以造册的方式支付。劳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签字认可,不得代签代领。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项目经理部或实际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资中的扣项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各单位零散用工必须及时将劳动合同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于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各单位应视同公司职工按月代扣、代缴零散用工的社保费用;对于成建制(劳务派遣)队伍的员工由其所在法人单位统一注册缴纳社保费用,并报公司社保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

二、劳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劳务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绩效考评办法,通过考核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等,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第三十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劳务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规范和非法使用劳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劳务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务使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劳务使用情况;

二、劳务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情况;

三、劳务数量统计和质量评估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劳务使用办法情况;

五、劳务劳动保护情况;

六、劳务人员的延伸管理,含合同签订、保险缴纳;

七、其他有关劳务使用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检查单位确定:

一、证件不齐、手续不全,未经审批使用劳务的;

二、未在集团公司和公司公布的合格劳务范围内选择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的;

四、有内部员工息工、停工、待工的单位,使用劳务的;

五、未为劳务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使用劳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劳务人员离职

一、在协议期间,劳务人员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务人员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第三十六条劳务人员在协议期内不辞而别的,按劳务协议、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本办法之外的相关情形的,参照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2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4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其他类劳务用工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劳务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共印12份6篇二: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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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一律由派遣单位进行招录,禁止以用工单位名义招录被派遣劳动者,但用工单位可参与派遣单位选拔或向派遣单位推荐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终止或提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支付

—7—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定向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满并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再续签的,用工单位按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累积连续用工期限,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工伤人员可比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