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
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
一、
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
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
3、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乙方提醒拒不改正的;
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的。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内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
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
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
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内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
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
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
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程序
1、转正名额确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岗位需求,每年第一季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转正名额。
2、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室、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组成,公司组织人事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3、各单位申报。各用工单位根据转正条件及年度转正名额,积极宣传动员,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组织人事部递交申报材料。
4、申报汇总、资格审查。对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可采取查档、信息验证、谈话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5、转正人选审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转正人选。
6、主管领导谈话。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主管领导对转为本系统的正式员工负责,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转正人员以端正的态度履行员工义务,提出努力方向。
7、办理转正手续。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用工单位、转正人选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8、做好思想、安慰工作。各用工单位协助公司组织人事部做好对未批准转正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差距,坚定信心,继续努力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公司法人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实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备案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定期核查制度。保障被劳务派遣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九条如本细则与国家、上级单位规定相抵触,以国家、上级单位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实施细则(讨论稿)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实施细则(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充分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油田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将劳务派遣队伍中的骨干和优秀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为明确选拔标准,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遵循原则
坚持“稳定队伍、优化结构”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劳务派遣工作,为合同制在册员工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不断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出发,重点将文化程度高,专业技能强,做出突出贡献,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以及紧缺专业、重点岗位的派遣人员作为选拔录用对象。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规定条件,做好申报、审查、考试、公示等重点环节工作,公开各阶段进展情况,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坚持“有效激励、发挥导向”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使广大派遣人员有信心、有奔头,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
1努力扎根岗位、勤奋上进。进一步规范派遣人员管理,畅通学历提升、职称评聘通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要求和条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上(即男55周岁以下,女管理及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下、女操作及服务岗位45周岁以下);对于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可根据实际确定年龄要求。
(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油田公司员工义务;
(三)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奉献精神;
(五)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单位处分,无违法违纪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一)学历方面
1.所学专业为石油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地质学、地球物理、油气开采、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球化学、油田化学、矿产普查与勘探、钻井工程、油气井工程、
2石油化工生产技术、油气田环境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井下作业及工具等16个公司所需的主体专业,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3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2.所学专业为分析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焊接技术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石油矿场机械、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汉语言文学、文秘与办公自动化、法学、统计学、新闻学、广播新闻学等29个专业,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7年的;
3.除上述专业外,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8年的;
4.第一学历为中专以上的,且后续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由选拔录用工作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上述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件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验证,对于1991年之前取得学历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二)职称方面1.工程类
3具有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气储运、油田化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等9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3年的,具有技术员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
2.经营管理类
具有会计、审计、法律、统计、经济等5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具有初级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具有员级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取得上述职称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任职资格文件。
(三)技能方面
从事采油工、输油工、原油分析工、油田化学实验工、采油地质工、地层测试工、综合计量工、注水泵工、水质检验工、油气田水处理工、井下作业工、钻井工、固井工、综合录井工、特车泵工、测井绘解工、油井测试工、油气输送工、油管防腐工、油气管理保护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司炉工、配电线路工、管道焊接工、机械维修工、配液工等28个工种,具有高级技师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具有技师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具有高级工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
2010年1月1日前取得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依托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重新鉴定认可。2010年1月1日后,只认可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颁发的证件。
4
(四)职务方面
1.担任正科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
2.担任副科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
3.担任工段(区队)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担任副工段(区队)级职务且连续在岗满5年的。
4.担任班组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对于上述担任职务人员由选拔录用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认定。
(五)荣誉方面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省青年岗位能手”及“省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及以上“科技新星”、“杰出青年”、“巾帼十杰”称号的。
2.获得集团公司级及省级行业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六名的,获得油田公司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三名的。
3.累计两年获得集团公司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4.累计三年获得油田公司或省级行业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5.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厂级及以上或市级行业及以上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对上述荣誉称号及奖项,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且经
5单位推荐或授予,获得下一级2次可作为上一级1次计算。
(六)科技成果方面
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2.获得油田公司科技进步1等奖1项的;二等奖2项的,三等奖3项的;
3.获得厂级科技进步奖1等奖2项的;
对于上述科技成果,获得下一级2项可作为上一级1次计算。
(七)贡献或其它方面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进入集团公司高层次及高技能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范围的;
7.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上述情况由各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选拔录用领导小
6组统一认定。
第六条关键技能岗位操作人员
从事采油工、注水泵工、油气田水处理工、井下作业工、特车泵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司炉工、机械维修工、驾驶员、汽修工等12类技术岗位工作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第一学历高中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通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考试按比例选拔录用。
1.公司根据各专业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结合人力资源规划,按工种设定录用名额数量,录用人员原则上不得突破参加考试人员的10%,具体比例按公司阶段发展对相应工种的需求实事求是设定。
2.依托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能鉴定站,按专业抽取相关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做好过程监督。
采油工由生产运行部负责;注水泵工由开发部注水办负责;水处理工由安质部负责;井下作业工、特车泵工由井下作业公司负责;电工、汽修工由动力装备部负责;电焊工、钳工、机械维修工由装备制造公司负责;其它工种由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负责。
3.考试形式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主要内容为相关专业应知应会知识,各专业序列结合本专业技能要求进行命题,形成专业题库,每次笔试前由领导小组随机进行选题,作为笔试试题。
实践采取现场技能操作方式,相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常
7规技能项目列为菜单式,操作前参考人员进行抽签选题,每人必须考3-5个项目,根据实际在就近单位设置考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按季申报,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开展时间,逐步使选拔录用工作成为人力资源日常工作。
第八条申报
(一)派遣人员对照上述条件,由单位(部门)负责推荐;
(二)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学历、职称、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科技成果、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会和纪检部门组成评审组,严格对照上述条件,对推荐或申请转正人员进行汇总、审核、筛选、评议。
审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邮箱等,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报送油田公司进行复审。
第十条复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公司党政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考试
对于符合第六条的人员组织进行考试,根据通过比例,按照理论成绩(占40%)、实操成绩(占60%)进行综合打分排名,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二条公示
8对复审及后期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在公司和各单位进行公示,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上报
公示无异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成立油田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兼任组长,总经理及主管劳务派遣工作的公司领导兼任副组长,成员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纪委、企业管理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进行指导,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会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推行民主,公开各阶段工作进展,并要切身维护职工利益。
纪委负责参与条件核实、审查、考试工作,并做好过程监督,确保公正。
企业管理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考试及其它工作。第十五条各用工单位应成立劳务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条件的派遣人员,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制定出台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全面开展员工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办法颁布后,对连续5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在现场
9安全、工艺、设备、质量、计量、检验及厂级技术部门等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连续四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派遣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第十八条
引入派遣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机制,按规定开展派遣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加快派遣人员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晋升。
第十九条依托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规范技能鉴定程序,拓宽技能鉴定渠道,有效提升派遣人员技能水平。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条转为合同制员工的人员待遇,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同制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从转正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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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