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稽核内容

第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七条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第八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九条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

第十四条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第十六条开展稽核工作时,可查阅参保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可对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第十七条稽核工作即将结束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将稽核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验证稽核工作有无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报告,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犯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在告知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并可对其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稽核检查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台账,负责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情况实施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凡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稽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稽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条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八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7、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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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基金监察稽核制度基金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

监察稽核体系

第一节

体系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二节

任职要求

第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

督察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行使合规审查委员会的职权;

(二)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健全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三)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五)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发生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二)制订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制度,拟定稽核项目及稽核程序;

(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四)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各基金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员处理相关事宜;

(六)负责协助政府监管机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并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包括自律、自检调查,专门事项调查等

(七)完成总经理指派的其他任务。第四节

工作权限第十二条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

独立的检查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并实施监察、稽核的权力;知情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及获取相应资料信息的权力;独立的报告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其监察稽核工作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的权力;建议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独立、公正、可行的改进建议的权力。第十三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独立检查权,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防火墙。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第十四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知情权,公司在下达或上报监察稽核涉及范围的文件时,应抄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并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报表等文件。

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证明,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涉监察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完善制度,、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予以表彰与奖励。对于改进不力、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察稽核程序

第一节

监察稽核范围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等等。

(二)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投资及公司自有资产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投资决策程序与过程是否符合基金契约与公司规章的要求;交易程序与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交易及分析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三)电脑系统

电脑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网络、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电脑工作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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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