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2005-1-21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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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部发[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1-21执行日期:2005-1-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
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按险种单设机构的地区,要整合稽核力量,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要充实稽核力量,切实履行稽核职能,切实加强稽核工作。要努力降低稽核成本,减少被稽核对象的事务性工作,增强工作的整体效应,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抓好征缴稽核,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坚持社会保险稽核制度,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要将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欠费企业作为实地稽核重点对象,主要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欠费单位按计划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要将稽核关口前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对于稽核出来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到帐。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罚事项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下大力气抓好清理企业欠费工作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考评奖励挂钩,确保目标的实现。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各地要强化稽核在清欠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实地稽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缴费能力,有的放矢地做好清欠工作。对于破产欠费企业,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该核销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均要建立健全欠费企业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了解各地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继续把欠费大户作为监控重点,搞好跟踪调度,坚持欠费信息披露制度,充分
发挥各种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大反欺诈力度,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
各地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要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制度及异地协查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协查网络。坚持定期核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制度,在上一年核查的基础上,做到全面核查,及时杜绝各种冒领行为。要努力探索医疗、工伤等险种支付稽核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实在管用的反欺诈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中,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不断优化经办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系统内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采取上对下、交叉检查等形式,重点检查社会保险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检查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费用结算办法是否科学、完善等。要通过稽核审计,督促本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的牵制监督机制。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套取、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要一查
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七、建立健全企业缴费信用记录,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的要求,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围绕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内容,做好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信用记录,对现有信用记录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缴费信息库。开发诚信缴费评分模块,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联网共享、信息互换,充分利用、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稽核信息体系,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可靠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自报-稽核-评定-公示”等程序,评出“社会保险诚信企业(单位)”,通过各种传媒定期向社会公布、褒扬。对于诚信企业(单位),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失信行为,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等手段,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
和氛围。
请各地在2005年2月底之前将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要求,按月上报《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报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期间,我部将对各地开展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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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3-03-1
1【生效日期】
2003-03-1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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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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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已于2月27日正式发布,将从4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自觉性
《稽核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把学习贯彻《稽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严密的组织计划和严格的考试考核等措施,广泛、深入地学习和贯彻好《稽核办法》。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发布实施《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稽核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组织好本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稽核办法》。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培养高素质的稽核队伍
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是开展稽核工作重要的组织保证。各地在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健全稽核工
作机构,把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为适应工作需要,地市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稽核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配备专职的稽核人员。
稽核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应切实做好稽核人员的培训工作。今年,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和业务交流。各地也要及早安排,集中精力,分级组织好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天,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各地要加强对稽核干部的管理教育,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稽核队伍。
三、认真贯彻《稽核办法》,全面开展稽核工作
各地要按照《稽核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认真做好稽核工作。2003年的稽核工作要借鉴前两年专项稽核的成功经验,抓好对参保企业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重点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计划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实地稽核的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60%。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情况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运用各种形式对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人数不少于退休人员的60%。在走访慰问的基础上切实摸清底数,下大力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特别要加强对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的管理,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立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养老金异地领取协查制度,认真研究防止冒领养老金的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医疗、失业及其它险种的稽核工作。
在稽核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边稽核边整改的精神,严格稽核标准和稽核程序。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予以纠正,依法收回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的社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稽核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贯彻实施《稽核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指导,定期分析本地区开展稽核工作的形势,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情况,并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稽核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重发现、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稽核氛围。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稽核工作的特点及规律,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使稽核工作取得新的成效。要把开展稽核工作同规范业务管理、夯实基础、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稽核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要按季度上报开展稽
核工作情况。年底我部将按队伍建设、业务水平、工作实效等三个方面对各地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评。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第三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89号【发布日期】
2003-06-12【生效日期】
2003-06-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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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工作,需要自上而下形成合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部门内部各机构之间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关心、指导和支持。要与经贸、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与信息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发现宣传线索、提供宣传素材、开展内部宣传,建立上下沟通、渠道顺畅、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上级对下级部门要定期下发宣传线索和信息报送要点,通报采用情况并进行考核评比。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部里提供一定数量的信息材料和宣传线索,部里将按季度印发需求要点并通报采用情况。各地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落实本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部里报送上年度的宣传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部里将于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劳动保障宣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20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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