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程序

●失业人员领取《求职证》程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失业人员领取《求职证》程序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西安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西安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六)《西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西安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七)《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西安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3、《西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劳动力花名册》;

4、《西安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5、《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西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西安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第二篇: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保险处办事程序

2007-07-1013:38:1

3一、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失业保险登记:

1、受理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市失业保险处应当即时受理。

2、发放登记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建立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二)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市失业保险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需做更改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30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1、缴费单位在每月三日前,报送《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增、减)表》,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定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单位的应缴费金额。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缴费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经办机构每月五日完成单位申报审核后,及时录入单位缴费申报和变更数据,生成《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⑴业务办理时间为1-27日内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减少一个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⑵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手续;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手续;

⑶属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之前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自动离职的人员,不需提供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