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 团省委转发《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篇:省人社厅团省委转发《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大全)【摘要】
关注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一、共同做好返乡和进城青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在培训指标、培训项目、资金补贴、岗位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由共青团组织自有及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给予资质认定,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二、共同做好青年创业服务工作。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三、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共青团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详见:人社厅发〔2009〕96号
省人社厅团省委转发《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人社函〔2009〕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团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
去年以来,共青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要求,全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紧紧围绕青年就业创业的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工作
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同做好返乡和进城青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和进城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项目列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当地就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并适当扩大培训规模。大力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其他各类培训,在培训指标、培训项目、资金补贴、岗位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由共青团组织自有及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给予资质认定,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发挥好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在联系用工单位、开展职业介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培训品牌。各地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工企业、培训机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人员组织、岗位对接、政策宣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二、共同做好青年创业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年创业融资服务工作。对经共青团组织集中推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创业青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审核确认,并支持、配合共青团组织协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及时为其办理担保和贴息贷款核贷手续。共青团组织联合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各地共青团组织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设立青年创业基金,对城乡青年创业提供担保、贴息、奖励等扶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大力开展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联手促进青年创业的工作机制,提高青年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创业项目资源库,要加大适合青年创业项目的征集和开发,为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创业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共青团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并将其组织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共青团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力度,组织到岗见习,完善见习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并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篇: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伊人社函[2012]134号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人社局(科),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科: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向领导汇报,广泛宣传,对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具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认真做好调查,依据省人社厅文件要求,将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推荐上来,并将推荐表格及有关证明材料于4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各单位在推荐前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进行公示,市人社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社厅。
联系人:张兴东赵文雅联系电话:3878516邮箱:yczj666@sina.co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黑人社函[2012]13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人员选拨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7]20号)要求,决定同步开展201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从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评选时优先考虑人选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既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中直单位只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其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仍按原渠道推荐。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选拔数量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73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63名、高技能人才10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200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67名、高技能人才25名、农民技师8名。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每人2万元津贴,并颁发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1万元津贴,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六、选拔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批情况及人才分布情况下达推荐指标(见附件),未下达指标的单位可按1人推荐。有特殊情况超指标推荐的需附书面报告。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再次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不占指标,但每个单位限报5人。
(二)所在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地)政府(行署)或中省直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并公示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初步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公示一周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选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由省政府审批。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一式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
(二)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各一式1份,对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及贡献情况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150字以内。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个人业绩简介材料一式5份(见范例),由个人撰写,具体说明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等自然情况、学术兼职、工作实绩、承担的主要项目及主要获奖情况,材料限300字。
(四)《专家情况登记表》(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l.lss.gov.cn/hljhrss/zt5/more.jsp。type=003下载)一式3份,由单位填写或由本人填写并经单位审核。
(五)《专家情况登记表》和个人业绩简介材料的电子版。
(六)有关佐证材料
1、各类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等。
2、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3、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a4规格上报,首页为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内容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每人1式5份。
4、佐证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选拔工作,并2012年4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02室)。联系人及电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王海泉李宏0451-87130140,18745011777;职业能力建设处:
姚建华蒋志强0451-87130500,13351888331。
附件:2012年选拔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控制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高层次人才选拨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3月26日印发共印200份
附件:
政府特殊津贴申报材料
(复印件合订本)
姓
名:单
位:主管部门:申报等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说明
申报材料中的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a4规格上报,首页为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内容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1、目录
2、市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3、单位综合推荐报告,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
4、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
5、个人业绩简介材料(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技术方面佐证材料(1)科技成果证书(2)技术签定证书(3)获奖证书(4)专利证书
(5)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6)新产品和新药证书(7)各类荣誉证书等。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个人业绩简介范例
申报人员个人业绩简介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范例的行文格式、表达方法、表述层次并结合自身业绩情况认真撰写,否则不予受理。其他类申报人员业绩简介参考自然科学类和社科类。范例如下:自然科学类
丁××同志个人业绩简介
从事××(机械制造、农机、临床等)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省科技攻关项目2项,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第3名),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第
1、3名)。发明专利1项,出版专著2部,发表sci论文15篇。2006年获省政府特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十大杰出青年,××学会副会长。
社科类:
张××同志个人业绩简介
从事××(教学、理论研究等)工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第3名),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第2名)、二等奖1项(第3名)、三等奖1项(第1名),全国百篇博士论文提名奖。出版专著8部,发表sci论文15篇。“四个一批”人才,“六个一批”人才。2008年省政府特贴,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学会会长。
第三篇: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师处[文号]鄂教师〔2012〕6号[发表时间]2012-05-1517:30:04[阅读次数]25605
各市、州、县教育、人社、编制、财政局(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013年9月17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印发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