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80502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0]9号【发布日期】

1999-12-27【生效日期】

1999-12-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八条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呼和浩特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呼和浩特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每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呼和浩特市2000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只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发放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二)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第十条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试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予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上。

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已批准拨付的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老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一次性计发职务变动后差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领取该部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额为:(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原购房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职工调离本办法实施单位,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治区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拨付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出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补贴资金从单位现有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第五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

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

1.无房离退休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

3.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4.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5.其他。第八条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房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工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附件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在《审批表》上“公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房改办审批。

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

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郊外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

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和利息,由单位从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按轮候制的原则,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贷款进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三)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凭有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提取

(四)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填写(附件6),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六)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第十条纪律约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

第三篇: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

1.无房离退休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

3.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4.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5.其他

第八条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房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工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附件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在《审批表》上“公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房改办审批。

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郊外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和利息,由单位从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

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按轮候制的原则,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贷款进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十五、机关公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和工龄25年(含)以上的工人,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机关公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和工龄25年(含)以上的工人,住房补贴按科级补贴标准计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