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报告

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摘要。随着新一轮的经济危机的持续,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持续低迷,有必要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来弥补劳动力需求不足问题从而保障民生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重要的灵活用工方式,在社会用工形式中占据的比例日益加重,本文从非全日制用工定义入手,探讨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同时着重分析了现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相关法条的不足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一、相关定义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的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或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规定相对偏低。○1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

(一)合同形式及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建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大部分都是灵活性的就业如用人单位请的钟点工之类,可能几个小时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口头协议节省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成本。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签订试用期;其次,用人单位不必要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总体上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来制定,同时可以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劳动合同法为主,劳动合同法没涉及到的参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的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可随时终止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并不需为突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负法律责任。但应明确的一点就是,如在书面合同中规定了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等问题且不违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合同要求来执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条的问题与应对办法

(一)用工单位通过延长用工工时来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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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

[6]肖东海:论事实劳动关系[j],西南政法大学,2006,(11)

[7]肖知兴:《劳动合同法》的障眼法[j],it经理世界,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