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公开义务人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5、内部政务信息及内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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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

第六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办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