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类

论文摘要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1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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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

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