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优化配置县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县城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1995-2015年的远景规划区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村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经省政府审批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土地等部门,编制县城规划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城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只能在县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土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管理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应当逐步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其中城区内和周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政府经依法没收、征用、收购后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中村居民需建设用地的,要由土地、建设部门本着逐步改造城中村,使其向居民区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先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本着高效利用县城规划区内有限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县城规划,经认真审核、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十二条严禁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严禁私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应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无效。

依法抵押、租赁土地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册登记。审核同意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凡未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土地收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县城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县政府应依法统一规划、管理、使用的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面、洼地、坑地等集体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违法用地;

(三)企业破产、撤销、搬迁或单位合并腾出的划拨用地;

(四)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后获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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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自批准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