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4总则

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5建设目标

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5.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5.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5.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6建设条件6.1基础条件

6.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6.2建设区域6.2.1重点区域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3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6.2.2限制区域

1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4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禁止区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3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7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一般规定

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7.1.5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7.2土地平整工程

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3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7.3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70%,水田应不低于75%。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7.3.4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7.4田间道路工程

7.4.1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7.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2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灾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3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7.5.4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7.6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8建设程序8.1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基础调查

8.2.1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

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8.3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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