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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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一)第八条中一至五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市政管线;
(二)规划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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