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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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一)第八条中一至五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市政管线;

(二)规划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