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执法监管具体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有效防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有序发展,积极营造依法依规用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的通知》、《省党政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及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

1.明确责任主体。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制止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等情况负总责。

2.实行属地管理。土地执法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共同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应当对违法占地行为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确保本辖区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5%,并且不能造成土地管理的严重后果。

3.落实共同责任。市发改、住建、财政、工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严格管地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执行土地利用管理规定、落实共同监管措施。市国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在政府领导下与法院、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对土地违法犯罪严肃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要充分发挥其对违法违规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村级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基层土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村水、电管理人员做好土地执法监管配合工作,对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一律不得为其通水通电。市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没有安排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停止为其提供贷款。

二、深化联合监管,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综合防控机制

4.加大联合巡查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动态巡查机制,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定期组织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巡查,市国土部门要积极加强配合和业务指导。联合巡查要充分发挥村级作用,做到全覆盖,对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

5.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公安、检察机关要协助配合;对本辖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及总体情况,国土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6.强化部门协同防控。建立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土地违法联动遏制机制,提升防控合力。

(1)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违法用地报告制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住建部门要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用地单位不得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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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创新风险预警。建立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市政府将通过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定期向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及涉地信访总体形势,督促加强防控查纠,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反弹迹象、辖区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的乡镇(园区),市政府将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0%、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辖区内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京到部及群体性涉地信访事件的乡镇(园区),市政府将约谈相关乡镇(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11.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国土局负责牵头考核。对市各职能部门、市政公用企业、金融机构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人社局负责牵头考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1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土地执法监管问责制。对违法用地防控、查处、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园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