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规划工作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进一步落实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全州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博事业在全州经济社会,特别是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州文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我州是建国后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州,历来是各民族迁徙、交流、融合的民族历史走廊,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民族民俗和革命文物,为民族、历史、考古学界专家、学者所瞩目。目前,全州有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3处、文物点350多处、国有馆藏珍贵文物1500多件,这些宝贵的文物资源是我州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物质遗存,是革命传统及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我州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是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发展文博事业,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康巴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文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我州文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法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文物工作,支持文物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发展中,文物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保护前提下的利用,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对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树立文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发展理念,坚决反对和防止不顾文物及其环境的客观承受力、不顾长远发展需要的盲目利用和恶性开发,促进文博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挥提前介入的职能。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批准后,应主动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镇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城镇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传统街区的保护,使城镇独特的风貌得到保留,让城镇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各级城镇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民族文化城镇、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州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德格印经院、泸定铁索桥、丹巴古碉等一批精品,为我州旅游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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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进一步加强对文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川府发〔〕31号)精神,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各县要从年起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相关部门要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五纳入”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总协调,进一步形成政府加强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新格局。
文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健全机构,稳定队伍,提高素质,直接关系到文博事业的兴衰成败。为适应新时期文博事业发展需要,州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的文物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文博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员的比例和水平,尽快解决目前我州文物专业人才和博物馆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的问题,做到文物工作有人经办,确保文物行政管理政令畅通,充分行使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全州文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