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管责任制落实工作意见

每年度对自行拆除存量违法用地的按拆除违法用地面积5平方米给予1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土地监管工作年度排名前2名的给予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存量违法用地进行处置。以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

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71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共同监管责任

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土地监管工作,

1.区国土部门负有土地行政监管责任。对全区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通报情况等。

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2.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负有土地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和处置。

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办发〔〕71号文件规定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共同监管。

3.区监察、公安、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建设、房管、整违办、金融办、市政、农业水利、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负有土地共同监管责任

按照国办发〔〕71号文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监管。

4.供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土地配合监管责任

5.其他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土地监管工作

二、建立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6.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为召集人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随时召集。

7.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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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负有土地共同监管责任或配合监管责任的成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延伸问责。

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员,

16.在土地违法行为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