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复垦土地重复开发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按项目总面积给予补助,但开发、复垦前原耕地面积超过总面积30%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按标准农田建设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建成标准农田的给予补助9500元/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7500元/亩的补助。
2、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3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2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1000元/亩的补助。
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7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6500元/亩的补助。
3、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平原、亚平原、丘陵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市财政分别给予2500元/亩、3500元/亩、4000元/亩的补助。
4、政策处理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政策处理、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等费用的补助。
5、耕种补助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时落实耕种的,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参与土壤改良耕作的,前三年可享受市级沃土工程政策按原补助标准增加50%的补助。引导集中耕种,规模化经营,享受现代化农业发展扶持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后的土地经营利用。
6、根据山体地形垦造耕地中部分确需存在田坎之间存在1米以上高差,在项目工程田坎石块干砌加固超出总项目田坎量30%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每亩3000元的补助。
7、对废弃矿复垦和经农业部门认定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复垦项目,给予项目实施镇(街道)按实际完成面积2000元/亩补助。
8、对部分投资大、群众认可度高、并有示范作用的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可列为市重点工程,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
(二)指标有偿调剂。土地开发整理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复耕指标,优先归各镇(街道)使用,并对项目所在村新农村建设给予一定的指标支持。土地指标有剩余的,原则上由市国土局统一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如确有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但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批同意。
补充耕地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2.5万/亩(每年年初确定),复耕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10万/亩(每年年初确定)。指标有偿调剂款收入可由各镇(街道)确定一定比例对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奖励。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规划设计。各镇(街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1012—2000),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意见,并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报国土部门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批准后,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确需变更的,须报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纳入预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主要做法和相关内容。
(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废弃矿复垦和农业部门认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前耕作层未达到耕种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覆土,要选择近距离、有条件、时序差异不大的建设和利用项目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现有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新增耕地质量显著提高。
(三)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要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确定耕作田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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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政策,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按超出部分的新增耕地给予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于年末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镇(街道),从下一年度起停止该镇(街道)的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并核减下一年度新农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直到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任务。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补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年动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