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严格落实领导问责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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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县政府对乡镇土地管理实行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指标、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违法用地执行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严格落实领导问责制。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农村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负总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乡镇是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每年要组织一次违法用地集中清理。对辖区内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频发的乡(镇)主要领导,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