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一、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管理体制,改变我市过去实行的市本级和独立操作区两级共同作为土地出让主体的方法,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土地,统一组织国有土地出让并签订出让合同,统一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收缴土地出让金进入市本级财政,统一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的土地管理体制,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所在县(市)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履行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能。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严格实行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实行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在各宗土地出让前,为合理确定土地成本和净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不含宗地内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财政局返还成本的依据。对城区原独立操作区的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区。继续维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体制,市本级以外的配套费仍由各区(开发区)收取并用于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外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土地闲置满2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办法及时处置。市政府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政府将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专项清理土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问题。要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对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区县政府实行问责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示。闲置土地清查工作要于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要在20*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

四、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各地区政府所确定的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必须控制在市政府确定的农转用计划指标范围之内。市政府制定的农转用指标分配计划,将重点用于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县域经济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依据项目实际用地情况确保项目落地。

五、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认真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工业用地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投资强度及容积率不得低于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对现有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前,需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拟供应项目用地提出投资和环保要求,待项目用地成交后,依法办理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及环境评价等相关报批手续,并在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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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市政府将制定《关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价格的确定方法、规划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项。

十一、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经营性用地为指令性计划,工业用地为指导性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工业用地计划调整需报市政府批准。

十二、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依据。要严格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