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财政局)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跨市、县、自治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法律依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5年11月22日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制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二)项目法人工商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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