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9号

呼政发〔2004〕79号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市区户籍准入基本条件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

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

(一)至

(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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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

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