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都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过二年,不得登记产权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适用于**县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临时建设工程只能在国有土地上修建。

三、对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县规委会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

以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城主中心龙岗—棠香组团、副中心龙水组团、玉龙、宝顶镇规划区内,宝邮、龙玉、龙铜、大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位于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和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报县规委会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

其他临时建设工程,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在已确权的国有土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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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临时建设工程,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按50—2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以其它方式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逾期拆除和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不予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未退还的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按县政府的决定执行。

十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案查处;并应在临时建设工程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十四、对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