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5篇]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点击率:783来源: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定的规划指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包括其他有偿方式,下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分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者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意向及理由;

(二)经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无需收回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论证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据此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

(三)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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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在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