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除土地总登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各项登记手续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土地总登记结束后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国有土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有关规定,纳入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第一部分总则
一、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
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二)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
(三)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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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等。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审批
(一)土地登记的审核
单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保密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本《规范》依法受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初审和审核。
(二)土地登记的审批
1.在京中央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
(1)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2)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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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3)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附件2)或《预告登记证明》(附件3)。
《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2.军队、武警和保密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
(1)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4)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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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3)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3.其他单位或个人土地登记的审批
(1)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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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依法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3)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4.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的审批
跨(区)县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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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登记,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人员的要求
土地登记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未取得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上签字。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
一、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
(一)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的除外。
(二)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3.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5.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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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坐落或者用途变更登记;7.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
8.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属于两个以上房屋共有权人共同使用房屋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是指在地籍调查完成的前提下土地登记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步骤,一般包括土地登记申请,收件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五个步骤。
(一)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各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的具体事项:
(1)依法设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的;
(2)国有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3)土地权利依法消灭、终止的;
(4)国有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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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确有错误的;
(5)土地权利发生转让后,需要预先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
3.土地登记申请的主体
土地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
4.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件5);(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地籍调查成果:①地籍调查表;②宗地界址点成果表;③宗地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收件和受理
1.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各分局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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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人资格的查验
①境内的企业法人,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为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其中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为加盖本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的复印件。
非企业法人,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为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为经公证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查验原件。
③申请人为军队、武警部队的,不查验单位身份证明。(2)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查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书面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法人公章。
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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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3)对自然人的资格查验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查验其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
(4)对委托手续的查验
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查验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及补发土地证书时,其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
①委托办理登记的,大陆居民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查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查验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③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查验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在外国公证的公证文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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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应当按照行政服务类事项规定的提交材料的要求查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查验时发现土地登记权属来源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要求其改正或退回。
(6)查验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辖区
各分局应当依据现行的民政部门行政区划及土地调查成果查验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辖区内。
2.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各分局查验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分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3.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各分局工作人员查验无误后,按照顺序编号并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附件7)。《土地登记收件单》一式两份,一份为存根,由土地登记机关保存;一份为收据,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收存,作为土地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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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领取土地证书的凭据。
收件整理应做到随收随整,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前,其他文件、资料在后的顺序,一宗地一份,装入档案袋。档案袋编号应与收件单编号一致。
(2)《土地登记收件单》填写要求:
①收件编号(收件单右上方编号)按照受理要求进行统一编号,不重不漏。
②土地登记收件单上的序号按照收取文件件数顺序编号,如收到3份文件,序号编到3。
③收件单上的页数指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和所交文件的总页数。收缴的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填在相应文件的页数格内,再将全部文件的页数相加为总页数。
④土地登记收件单备注栏填写交件时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⑤交件人姓名必须是亲自向土地登记人员提交材料、资料的人员姓名。交件人是受托人的,交件人应填写受托人姓名,不能填写申请人姓名。
⑥收件人、交件人填写的收交件日期应一致。收件完成后,双方应在收件单上签署日期。
(三)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和审核。审核的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审核的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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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资格的审核按照收件查验的标准进行审核。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审核要件为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面积表、宗地界址坐标。具体要求如下:
地籍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地籍调查表》填写是否全面准确、用地批准范围和实际范围是否一致。
宗地面积审核包括对宗地总面积、地类面积的审查;共用宗地的,还应审核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登记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审核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1)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
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合法、有效。
(2)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审核审核土地取得的方式。(3)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
以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终止日期应与有关合同一致。
有期限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终止日期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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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4)土地用途的审核
土地用途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分类确认。
对规划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应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进行归类。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在《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上填写登记用途。
出让合同尚未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分类》填写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同时注明批准的出让土地用途。
(5)土地限制条件的审核
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时,应对其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限制条件进行审核。凡有限制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核意见的填写
1.土地登记人员进行权属审核应当按宗地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附件8)。填写初审意见应当明确记载审查的基本事实、审查的法律依据、处理的意见等主要内容。
(1)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办理初始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准予登记”的意见,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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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2)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准予变更登记”的意见,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3)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注销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经审核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准予注销登记”的意见,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4)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办理更正登记,经审核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准予更正登记”的意见,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5)经审核符合补发土地权利证书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准予补发证书”的意见,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6)经审核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初审人员应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建议不予登记”的意见,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①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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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⑤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2.审核人员应当对初审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准予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同意报请批准”的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经审核不予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填写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于不予登记的,各分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土地登记申请人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附件9)。《不予登记通知书》中应载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应当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并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五)公告
1.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文件要求,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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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初始土地登记时,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当在权属审核完毕后进行,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177号)规定的样式内容,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网站上发布,并将宗地图同时公告。
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六)上报批准
土地登记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本《规范》“土地登记的审批”的规定要求办理。
(七)注册登记
经批准后,各分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1.根据土地登记批准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附件10)。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登记的主件,由《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具体填写说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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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卡》应根据土地登记审批权限分别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附件11)。
《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八)核发、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根据审批意见和《土地登记卡》内容,依法核发、更换、补发或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1.属于初始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经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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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变更登记的,依法更换、更改土地权利证书。(1)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及时向土地权利人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因土地使用权变化涉及设定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随之变化的,应当通知土地抵押权人、需役地权利人变更抵押合同或地役权合同,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涉及土地抵押范围变化、抵押期限调整、地役权范围变化、地役权期限调整等事项的,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事”栏填写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并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3.属于注销登记的,依法收回土地权利证书或公告证书废止。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申请或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在土地登记注销后应当作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通知书》(附件12),通知当事人于15日内限期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确属无法收回或拒不交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网站上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4.属于更正登记的,依法更换、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记载的事项错误,经更正登记后需要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各分局应当作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于15日内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在《土地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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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明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网站上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5.属于补发证书的,依法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九)涉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依法颁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十)土地权利证书的填写1.《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填写(1)编号
“京a国用(b)第c号”a处填写区(县)名称简称。
在京中央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央”字;在京军队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军”字;在京武警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武”字。b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及土地使用权类型简称。划拨简称“划”;出让简称“出”;国家租赁简称“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简称“价”;授权经营简称“授”。
c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
顺序号应按年度统一编写,为五位数字,自00001-99999排序。
(2)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登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3)土地坐落:有偿使用的土地按有偿使用合同填写;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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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土地按划拨文件填写。
(4)地号:填写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要求编定的宗地号。(5)地类(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分类》二级地类填写。对出让土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分类》二级地类不一致的,还应当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标注约定的出让用途并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6)使用权类型。按实际取得方式填写,包括划拨、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
(7)终止日期。有偿使用的土地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填写;划拨土地有约定的按约定的终止日期填写,没有约定的不填。
(8)使用权面积。按经审核的地籍调查成果填写。其中属于共用分摊土地的,还应当填写相应的分摊面积。
(9)批准机关(人民政府)及日期
批准机关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土地登记审批要求填写;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的,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批准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加盖“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的,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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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填写批准机关批准土地登记的日期。(10)登记机关及日期
“登记机关”处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日期应与批准机关批准土地登记的日期一致或在此之后。(11)“记事”填写需要记载的事项,主要包括:设定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主要内容并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预告登记的具体内容;其他需要加以注明的事项。
“记事”栏填满的,各分局应当及时续页注记。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12)“附图”粘贴宗地图,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填写(1)编号
“京a他项(b)第c号”a处填写区(县)名称简称。
在京中央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央”字;在京军队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军”字;在京武警单位在区(县)名称简称前加注“武”字。b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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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
(2)土地他项权利人。填土地抵押权人或需役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
(3)土地坐落、地号、地类(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面积、使用权类型: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应内容填写。
(4)发证机关及日期
“发证机关”处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发证日期填写各分局审核批准的日期。(5)“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填写内容如下:①他项权利的种类,包括土地抵押权、地役权。②设定他项权利的范围、以及涉及的土地面积。(6)“设定日期”填写批准登记的日期。
(7)“权利顺序”按照历次设定同类他项权利的顺序注明“第
一、第
二、第三……”。
(8)“存续期限”按照抵押合同或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填写他项权利的存续期限。
(9)“记事”填写需要注记的有关事项。
(十一)土地权利证书原件复印存档
土地权利证书填写完成并加盖印章后,应当将证书原件复印并存入土地登记档案。
(十二)核发证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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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证件的程序包括通知、查验领证人身份证件、发证。
1.通知。由工作人员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或受托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证明》。
2.查验领证人身份证件。领证人领证应当持有《土地登记收件单》。领证人应当为土地登记申请人或受托人。领证人的身份证件应当与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
3.核发证件。领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附件13)上签字后,领取土地权利证书或有关证件。
(十三)办理时限
1.各分局应当在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审核完毕,并上报审批机关。
2.各分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审核完毕,办理注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3.各分局应当在受理注销异议登记、注销预告登记、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地役权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审核完毕,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十四)土地权利证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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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应对土地权利证书加强监管,对空白证、废证建立专门管理帐册,在帐册中对每个土地证书内监制机关编号和所颁发的土地证号(包括废证)应做到相互对应完整,详细记录。
第三部分初始登记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条件
符合划拨用地使用条件,经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成果;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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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5.因继承、遗赠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