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05年01月19日11:19

宜府发〔2003〕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现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市区、近郊区以及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包括三部分: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湖田的下乌山,南庙的十亩里、邮桥,下浦的三五水库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及春台乡的管辖边界线;北至春台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马王塘工业园区;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规划区总面积约为174平方公里。

在上述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各类规划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规划方案应广泛征询专家和群众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建设局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的制订、实施和管理。袁州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及规划区内乡镇(场)应服从和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所辖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与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否则,计划部门不得审批项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选地址和用地面积。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书;外资项目须提交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文物保护地带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书。

二、定点。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下达定点通知。

三、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点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拟征范围,并提出总平面设计要点,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总平面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使用规划道路两侧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征地义务:

一、在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二、在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承担该地段道路用地10米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在使用期间如国家建设需要,由批准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三条老城区及规划近期改造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单位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以上控制区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开工。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审批内容,竣工后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九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设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建设地点、规模及用途。新建项目需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选址。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下达规划设计指标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扩建、改建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此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续用手续。

四、审查建筑方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提供建筑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交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重要地段和重大建筑,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

五、相关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建筑方案图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各有关部门审批。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城管、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及施工图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放线。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放线,经实地放线后,开工建设。

九、规划验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00及二层楼面时,建设单位依次通知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合格者方可继续施工。

十、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提交竣工资料。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和其它地段的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六个月内未动工兴建的,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申请时附送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经审核后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自行拆除。在使用期内因建设需要,应自行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临时棚点应在批准地点搭盖,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申请时应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

第二十三条各项工程施工前,应拆迁或处理完地上、地下工程,一时处理不完又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必须征得其设施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拆迁事项未作妥善处理之前,不准开工,因违法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中如发现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邻近建筑物的基础以及其它设施与新建工程有矛盾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作出处理。发现文物古迹,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别,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控制地带的建筑,其高度及造型应与该地段环境协调。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符合城管、环保、消防、人防、防洪等有关专业规范要求。

第四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占用土地建造民房,应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方能建造。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除统一规划允许建造的地段外,其它地段一般不再安排零星建房。城市居民建房纳入城市居住小区或规划民房统建区进行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在统一规划的村民点内集中建设。第二十九条民房建设审批程序原则上参照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审批程序执行。办理民房建设审批手续,需有街道、乡、镇、场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老城区及规划近期改造区的民房,维持不倒不漏。因特殊情况确需维修的,本人出具保证书,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乡)、居(村)委会担保,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手续。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私人院内不得擅自搭盖房屋和临时建筑,确需搭盖的,需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民房,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联的必须事前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因违章违法施工造成损失的,由违章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用院落由住户公共使用,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围墙等方式扩大使用面积。公用院落内建房用地以建筑外轮廓线为界。

第五章生态资源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生态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风貌。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现有绿地及自然生态绿地进行建设。旧城改造要按绿化指标要求,尽量增设绿地面积,改善现有的生态环境;新区建设要结合城市山体的保护,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建筑完工后的次年竣工,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旧城区:

1、居住建筑不小于25%;

2、办公建筑不小于25%;

3、商业建筑不小于20%;

4、工业建筑不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二、新区:

1、居住建筑不小于35%;

2、办公建筑不小于35%;

3、商业建筑不小于25%;

4、工业建筑不小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必须在道路路面完工后的次年竣工,道路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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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执行日起,原县级宜春市制定的《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城市规划区以外,袁州区各集镇的规划建设,参照本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