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预算拨款是财政部门按当年批准的预算对其所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地方国库资金拨付量逐年增加,单笔拨付金额也越来越大,国库资金拨付过程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国库资金拨付安全。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必须认真思考。
一、主要问题
(一)财政拨款凭证没有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财政拨款凭证是专用凭证,由财政部门印刷,凭证没有统一编码,也无防伪标识,是一般的付款凭证,财政部门没有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来管理,财政及国库部门对这种凭证的管理远不及对支票的管理严格,随意性很大。对作废的凭证随意丢弃、撕毁,填写凭证不规范、要素不全、对作废的凭证也不做记载,极易造成由于财政预留印鉴的泄密,把预留印鉴加盖到作废的凭证上,就能把资金拨出去,很容易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财政拨款凭证是用一般的纸张印刷,这种印刷品极容易仿制,在仿制的凭证上加盖财政库款预留印鉴,就能把资金拨出去,国库部门很难辨别真伪,引发资金潜在的风险很大。预算拨款凭证在传送过程中存在隐患。虽然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规定预算拨款凭证要指定专人送达,并且人民银行实行签收登记制度,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换人传递凭证,存在预算拨款凭证直接由用款单位或委托他人带到人行国库部门的情况,这种开放式的传递过程,在无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潜在风险较大。
(二)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弱化,存在预算审议批准不及时。
一是各级人大每年三月份以后才能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本年度预算,在批准前国库支拨款项无依据,但财政要运行,经济要发展,只能凭财政提交的支拨凭证办理拨款,对财政的拨款监督形成“真空”时段,国库办理的拨款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国库难以监督。二是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计划内容不详细,预算只涉及到了大科目,具体小的项目没有列出详细的计划数,国库在监督过程中难度大。三是超预算或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合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于各级政府调整预算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超预算或者调整预算的情况,往往是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的内设部门提供超预算计划或预算调整计划资料,严重违反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对预算支出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三)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完整性,。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支出数必须与预算限额相符,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决不允许超预算或者自行调整预算。对违反超预算规模和调整预算项目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国库资金量、规定用途、预算级次拨款。国库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监管,随时掌握预算计划执行进度,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资金的支拨,对于不合理资金拨付坚决不予办理,防止超预算、和擅自改变款项用途等现象发生,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建议取消代理银行,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
目前,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系统、同城票据实施清算系统等现代化支付清算方式,使资金清算畅通、快捷,《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经过不断改造升级,系统运行平稳,而且人民银行有高素质的国库人才,能够保证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需求,国库直接办理库款支拨,一是减少资金清算环节,国库资金汇划方式由现行的清算行到供应商,在由国库到清算行,改变为由国库直接到供应商,资金周转速度加快;二是加强对库款支拨的有效监督,降低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