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条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上述奖项包括国家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及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2.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由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发表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根据需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科研处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

课题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需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6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课题研究过程性资料6套(含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及中期报告等);

3.课题成果6套(含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鉴定专家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建立的“山东省教育科学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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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