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小型煤矿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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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察规定》。对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开工的建设项目,凡未编制安全专篇的,必须补做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设计、新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办事处立即组织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停止生产,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进行竣工验收,基建矿井发生事故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建矿井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煤矿建设队伍。并将专项监察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煤矿监察二处。

五、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汇报制度。各办事处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结果报煤矿监察二处;每季度未月25日将前将本季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情况报煤矿监察二处。联系电话、传真:0851—689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