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辅导: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是规范土地评估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依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自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将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提出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通过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准确掌握土地估价师执业人数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库,做到实时动态,及时更新执业登记信息,及时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土地估价机构及社会各方面查询使用;也能使全国各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数据统一共享,建立完整的日常动态管理模式,加强执业队伍的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自律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中估协负责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的组织管理、核准登记及公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初审、核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登记范围

执业登记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省级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或2008年1月1日以后将要到机构执业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土地估价师。申请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如实填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详见表1)。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管理依据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四、登记程序

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机构为单位,在中估协网站下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核实无误后打印出纸质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按照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各省级协会初审。

已经开展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的省(区、市)内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号填写原注册号;尚未开展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的省(区、市)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尚未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按附件1《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编号规则》编发执业登记号。

省级协会负责执业土地估价师基础资料的初审核查工作。核实完成后,由网站下载执业土地估价师汇总表和注册土地评估机构汇总表(见附表

2、3)进行汇总,核实无误后打印出纸质文件

各省级协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布置本省(区、市)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工作,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附表

1、

2、3)纸质文件盖章后报送中估协。原报审的纸质材料,由省级协会归档保存。

中估协负责汇总全国参加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信息,经整理、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后由中估协在中估协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期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专用章”,并统一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上报的省级协会。

五、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6年以前已经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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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次登记工作结束后,对于申请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师填写执业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土地估价师所在的省级协会初审资料,签署意见后报中估协。中估协编发注册登记号,将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中估协将注册登记号通知省级协会,省级协会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登记后日常管理事项由中估协另行颁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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