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函

中估协函[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8号)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订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经第三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统计公布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已执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八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具备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基本条件的;

(三)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在土地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六)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七)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完成实践考核的;

(八)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

(九)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执业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业登记申请人须通过中估协网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xiexiebang.com)填写并打印《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与本办法第十条

(二)

(三)

(四)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一并报中估协;同时将所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地协会。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二)各地协会对执业登记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汇总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名单,提交中估协

(三)中估协和各地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存在的全部问题,一次通知执业登记申请人,并指出应做的补充和修改

(四)中估协受理初始登记材料的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五)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中估协书面通知执业登记申请人及其所在从业机构,同时抄送从业机构所在各地协会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以下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号;

(四)政治面貌;

(五)学历、学位、职称;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股东(合伙人)或雇员身份;

(七)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

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办理变更登记,须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盖章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报中估协或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地协会。

第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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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中估协发[2002]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