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一、服务内容
对位于中心城区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用地条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简称“一书四方案”);组织、审查、整理装订相关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建设项目审批表;
7、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11、涉及调整土地规划的项目,需有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有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听证论证报告;
12、1:2000用地范围图壹份;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
14、特殊项目(如占用林地、水面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核发征地告知确认工作联系单(区国土分局工作时间除外);
2、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
3、编制“一书四方案”;
4、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工作联系函,请该局核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
5、整理打包批次(单位)用地资料上报省国土厅。
五、审查内容
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控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查上报:项目立项得到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土地权属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项目经矿产、环保、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或确认;征前告知、确认、听证及征地协议等资料齐备、有效;通过劳动社保部门的审查。
六、工作时限
分别受理,以批次为单位,集中审查,统一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关于申报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标准的函》(武土财字〔2000〕001号)。
八、办理结果
用地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九、送达
由市局通过远程报件系统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我局为审查部门,最终审批权在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用地申请经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由我局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2、《建设用地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般业务管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
二、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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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前款材料齐全的,从接收齐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化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报批材料上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收费设置: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