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佛府[2001]0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包括水田、菜地和旱地。
第四条佛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管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职能机关,负责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组织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谈征地事宜。征地工作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补偿标准和统一供地。
第五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每一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并落实到规划图上,是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八条要合理和节约用地,严格按规划、计划和定额供地。
第九条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建设使用土地时应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第二章农用地转用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条农用地转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二)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后,持有关材料向原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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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耕地的,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四)需要征地的要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按以下途径补充:
(一)在本市范围内开垦新的耕地;
(二)本市没有条件开垦的,可以易地开垦;
(三)无条件开垦新耕地的,要缴交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开垦。
第十四条补充耕地采取以下方式:
(一)开垦未利用地;
(二)围垦滩涂;
(三)开垦丢荒多年土地和挖沙取土损毁地、水毁地;
(四)土地整理。第十五条承担补充开垦耕地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完成后向开垦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逐级验收后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书。具体验收办法和标准按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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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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