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文号:

(1994年10月13日鲁政发[1994]115号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

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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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