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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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24.1.总则

24.1.1临时工程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征、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期限,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增加本企业经济效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修建标准应符合安全、防火、防洪、卫生、环保和业主的有关规定,既美观实用又能满足生产及生活的需要。

24.1.2为了统一整个项目所属各单位修建临时工程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各项目部、架子队在规划临时工程时应照此执行。

24.2.临时工程的分类及内容

临时工程按其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小型临时设施和临时房屋两类。

24.2.1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须修建的大型临时建筑物和过渡工程。

24.2.2大型临时设施(简称大临)的主要内容

通往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的便道、便桥,通行汽车的运输干线及其通往隧道、大桥、重点土石方等重点工程的汽车运输便道等;

为解决工程用水而铺设的管径在100mm及以上为临时给水干管路;

大型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土石方及圬工工程;

24.2.3过渡工程。包括为维持既有运输设施的安全和不间断运营而需要增设的临时性便线、便桥和其他建筑物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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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小型临时设施(简称小临)和临时房屋的主要内容(1)为施工或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等工程和各项目部部、架子队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工地运输便道、施工便桥;由干线到工地或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地区给、配水管路等;

(2)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的水井、水塔、管路等设施,临时信号、临时通信(地区线路引入部分)、临时供电等工程;

(3)施工及施工运输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生产房屋(如发电站、空压机站、材料厂、库、堆料棚等)和办公房屋;

(4)更换施工单位的重新开工;原有临时房屋及设施的一次性整修;租用房屋在迁入前的一次性整修;房屋的日常维修;利用正式房屋在使用完毕后的整修;活动房屋的搭设、移拆等。

24.3.临时工程项目的建立和规划

24.3.1临时工程项目的建立及规划,除合同有规定者外,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24.3.2各项目部编制临时工程项目及规划,其中应包括临时工程的项目、主要工程数量、预算造价、占用土地、采用的建筑标准、数量指标以及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附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报局指挥部工程部审查,局指挥部指挥长或总工程师批复后实施。

24.4.临时工程的标准

24.4.1临时工程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则及环境卫生条件作出设计,符合“总体规划、规模性布置、统一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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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显现整体效果”的基本要求。

24.4.2修建便道按四级公路标准,达到全天候施工要求。具体要求见指挥部下发的《临时工程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交底》。

24.4.3临时房屋的建筑标准,应本着既能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又体现“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生产、生活、办公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统一整体规划。隧道一至四项目部驻地采用就地修建彩钢板活动房屋,其余项目部驻地应考虑就地租房,各项目部根据时间情况采用租建相结合的原则布置作业人员生活房屋,生产房屋应就地修建,总体要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等要求。具体标准见《临时工程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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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拆除,所拆材料和构件应经有关部门鉴定计算残值,按规定上交残值,拆除工程所耗工费及其他费用在上交返还款内冲销。

24.9.2根据需要,经上级批准,移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临时工程,交接双方经过协商,可作有偿或无偿处理,并签书面协议书,分别由交接双方存档

24.9.3凡移交地方政府的临时工程,无论有偿或无偿,必须编造清单,报指挥部批准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