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财政管理探析

[摘要]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公共性、调控性、非盈利性及法治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公共财政、公平、效率、公共财政管理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以弥补市场失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综合考虑当代西方市场经济的成熟经验和我国的经济实践,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自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以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

一般而言,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非盈利性、调控性和法治性等特征。

1.公共性。从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上看,政府作为分配主体,使得公共财政与其他类型的财政一样,都是政府的分配行为,进行的都是财政分配活动。然而,公共财政又不同于自然经济时期的家计财政,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建设财政,它是仅以政权组织身份、而不是处于或兼有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这个基本出发点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运行的基本取向,也是国家财政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边界或指导性原则。从财政收入的来源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各市场主体、法人实体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赋,它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来源主体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公共性。财政收入的公共性也就决定了财政支出安排主要集中于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性支出方面。而公共性的具体化则体现了财政服务职能对社会全体成员整体覆盖的公共性:体现了财税调节分配的公平性;体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监督透明的公开性。

2.调控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机制能够较好地发挥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但还是会出现表现为自然垄断、风险与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失衡等市场失效的现象。此时就只能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依靠公共活动,特别是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纠正市场失效状态。弥补市场失效也就成为了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公共财政通过其资源配置职能的行使,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财力等支出分配,引导各种资源的合理流向,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最终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布局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3.非盈利性。公共财政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极大化,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不应也不能带有盈利色彩。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灵时追求的不能是市场收益,而只能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从而决定了公共财政进行的只能是非盈利性活动。只有当市场和资本依靠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追逐市场盈利的可能性时,政府职能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官员就只能通过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来实现自己的存在与价值,只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来衡量其政绩。

4.法治性。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政府是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作为政权组织者,本身不具备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因此,需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性的渠道进行分配,这便要求并决定了公共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性和法制化。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公共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征收;无论哪一种项目的公共支出,都必须依据既有的制度安排,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公共收支,从这一点上看,由国家职能和政府事权所决定的财政行为和财政活动也就具有了法治性。

综上所述,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具有公共性、调控性、非营利性和法治性等特征。但是公共财政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它是由市场经济的类型、所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西方国家那样是逐步发展起来的,而是脱胎于计划经济,需要政府来培育、引导和组织市场、维护市场,因而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行的。相应地,中国公共财政目标模式是构建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

二、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问题

借鉴西方公共财政实践,分析中国财政运行状况,我们能够发现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财政体系还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

1.财政职能定位不清,相对于市场经济“公共性”的要求而言,“缺位”与“越位”并存。公共财政本身即意味着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几乎都是政府公共财政必须重点投入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政府就不应介入,任何超越“公共性”范围而介入经营性、竞争性的活动都是对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但一些本该由市场调节、自我发展的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财政没有及时退出;而本应由财政供给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又得不到充足的资金保证,这就导致财政职能不清,“缺位”与“越位”现象同时存在。

2.财政运行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对财政的监督力度不足。对财政进行监督的关键在于制度的透明、明确和健全。如果制度本身有问题,那么监督就缺乏依据。我国财政监督在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近年来我国财政监督的力度有所增强,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收支清查、“收支两条线”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财政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其覆盖范围仍不能适应公共财政发展形势的要求。监督的方式方法也相对单一,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重复投资、损失浪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一直较为严重。同时,由于财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屡查屡犯,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实现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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