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土地出让年限未满不能申请续期

土地出让年限未满不能申请续期

《法制周刊》编辑部:

1993年,两房地产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70年。因经济纠纷,2007年剩余的56年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拍卖,竞得人m公司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并开始出售。购房人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应从2007年开始计算,否则就少了14年的使用期限,开发商m遂向我局申请想再补交14年的土地出让金。我局在处理此事时并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请问,能为其办理续期手续吗。

河北省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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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从199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到现在,居住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已经到期的现象还没有发生,几十年以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出让价格怎么确定,以及业主的房屋折旧、拆迁等问题尚未出现,这些也都是无法预期的,现在还不可能提前出台相应规定。

此外,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就本案而言,该宗土地使用权是所有业主共同共有,所有业主应该持有相同截止日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房屋出售不是一次卖完的,从开始出售房屋到全部卖完可能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每一个业主都要求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保持一致,会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截止日期不同。这样一来,土地使用权届满后业主无法统一拆迁或者统一申请续期,开发商和土地管理部门将无法应对,对开发商、土地管理部门和业主都不利。

本刊特约顾问陈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