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E5%8F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7[326]号【发布日期】
2007-12-28【生效日期】
2007-12-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备案。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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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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