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八师农牧团场规划管理办法
附件1:
农六师五家渠市农牧团场落实土地
长期固定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确立承包职工家庭的承包主体地位,保障承包职工的各项权利,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新兵党发〔200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长期固定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要结合连队土地资源规模,首先保证承包职工获得定额管理的土地面积并实行长期固定。
(二)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土地长期固定应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向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种植、统一机械化、统一栽培技术标准、统一销售服务),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遵循“参照地方,尊重历史,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
二、土地长期固定的相关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农牧职工,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集体所有制农户的家庭成员。
(二)以粮棉作物为主的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承包的土地应当固定在一块条田内;以园艺作物为主的连队,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固定土地。
(三)对轮作倒茬要求严格且作物品种相对较多的连队,承包职工土地固定后,若调整作物结构,应在连队协调下,由职工自主、自愿协商解决。
全民所有制职工土地长期固定坚持30年不变政策,具体固定期限可与承包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的年限保持一致。在承包职工获得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的基础上,团场须与承包职工分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为3-5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种植大宗农作物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定单合同。
(四)地少人多的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面积可按承包职工平均占有量固定。地多人少的全民所有制连队,确保承包职工取得定额管理面积并长期固定,若有剩余土地(含职工退休交回的土地),应优先固定给新增职工。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竞标方式面向社会发包,这部分土地不能长期固定,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流转,承包经营合同一年一定,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交清,生产费用全额自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订单合同。
(五)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职工“两用地”户均1.5—2.5亩,自用地免收土地承包费。自用地的划分可根据连队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结合连队职工危旧住房改造,与其宅基地划到一起,实行“两地合一”。自用地不足部分可用“集中连片”方式划分补足,有条件的团场可多划地、划好地。“两地合一”或“集中连片”的自用地,职工退休后仍由其本人种植。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把自用地划入大田承包地,如职工自愿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需经连队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与团场签订协议,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的自用地,职工退休时由团场统一收回,如退休职工愿意继续种植,团场应另行就近划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连队的自用地划分,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协议后可将自用地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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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流转期限不能超过转包方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转包方与团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上交团场费用及方式等原则上不变。受包方必须遵守和履行团场与转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大宗农产品定单合同。因转包方在原承包期内投资投劳、培肥地力、使土地等级提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归转包方职工个人,因土地等级降低的级差损失应由转包方职工个人承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经连队职工大会通过,连队出具书面意见,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受双方要在团场有关部门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团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和本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团
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