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八条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
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
4.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有主持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及参加人必须年龄在申报课题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课题申请人取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无课题无故流失现象。
第十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资助课题或单位资助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资助经费课题应提供单位按要求配比经费的说明,申报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三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第十四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2.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3.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纸质《课题申请〃评审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4.审议。召开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
5.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第十五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评审情况;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六条对于资助课题,承担单位要按1: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获资助课题给予1:1比例的经费匹配。单位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使用要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2.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邮费、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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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