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

一、资源状况

1、土地资源。我市土地总面积14130642.7亩。其中农用地10379061.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3.45%;建设用地683329.9亩,占总面积的4.84%;未利用地3068251.4亩,占总面积的21.71%。

2、矿产资源。现已查明和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硫铁矿等23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19.5%。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2种,占全省有探明储量矿产的19.3%。其中全市含煤面积4654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9.01%。资源总量458.8亿吨,现已探明储量273.8亿吨,占全省无烟煤探明储量的54.5%,占全国的26.6%。全市现有煤矿保有储量约66.5亿吨,其中乡村煤矿保有储量约17.5亿吨。

二、目标任务

1、大力开展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及被破坏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有余。2010年前,每年开发复垦整理土地不少于8000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

2、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2010年前,中低产田改造每年不少于6000亩。

3、严格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前,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年均不得突破1500亩,乡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亩。

4、加大“城中村”、旧村(镇)改造力度,提高城市、村庄和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率,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外延扩展,减轻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保护城、镇、村周边良田。2010年前,全市每年改造“城中村”不少于9个,农村旧村整理改造不少于15个。

5、控制新建煤矿开采规模,鼓励大规模开采,确保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新建煤矿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6、整合现有煤炭资源,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现有煤矿采矿回采率,延长现有矿井服务年限期,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整合,整合后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大中型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在现有78%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村小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由现在的35%左右提高到60%左右。

7、加快煤矸石利用步伐,积极鼓励和扶持煤矸石电厂和煤矸石砖厂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土地的压占和破坏耕地取土

8、对铁矿石要进行精选,提高利用率

三、保障措施

1、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健全统一供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集体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制度体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旧城、旧镇、旧村改造,走内涵挖潜的新路子,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4、严格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发土地,开发的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业,特别要注重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开发土地要注重保护环境,保持水土,严禁开垦坡度在15度以上的土地。

5、加大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投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积极性,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

6、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尽快出台煤炭资源整合办法,对规模小的煤矿和边角残留煤炭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确保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矿业结构,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根本改变。

7、鼓励现有煤矿技术改造,革新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利用率

8、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私采乱挖等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新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充分合理利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关于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近期所要做的主要工作(矿管科)

一、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采矿权有偿使用

(一)目标

通过对小煤矿资源整合和采矿权有偿使用,推动煤炭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在控制煤炭生产总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减少矿井数量,优化矿井布局,扩大单井规模,提高技术水平,明晰产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既得利益。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货币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提升煤炭工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全市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到2010年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300座以下。资源整合后,各县(市、区)新增资源面积和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均不超过整合前的10%;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壁式开采,一矿一井一个系统生产,全负压通风;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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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自检工作于2005年7月15日前完成,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并向检查组提交自检报告。

2005年8月15日之前,市、县检查组完成对各自所检查的煤炭企业的普查工作。

2005年10月15日之前,市检查组完成对县级检查组普查煤炭企业的抽查工作,县检查组根据普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市检查组的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10月20日前提交普查报告。